怎样区分玻璃与人造水晶

# 博客 2025-04-05 10:35:48 ttzt

⑦See Gunther A.Weiss,The Enchantment of Codification in the Common-Law World,25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435,450-451(2000).⑧See Eva Steiner,Codification in England:The Need to Move from an Ideological to a Functional Approach—A Bridge Too Far,25 Statute Law Review 209,219-220(2004).⑨See H.R.Hahlo,And Save Us from Codification,77 S.African L.J.432,436(1960).⑩参见叶必丰:《行政法的体系化——行政程序法》,载《东方法学》2021年第6期,第160页。

与来自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机制相比较,行政复议的行政属性使得复议机关具备更大空间对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纠错,从而更充分地实现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救济。第五,完善了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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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在纠纷解决活动中的应用在深度和广度上都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原因在于其能够使诉讼活动更为高效、便捷,帮助人民法院更好应对爆炸式增长的诉讼案件数量,如有学者认为,在线诉讼被作为一种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的技术方案出现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修订草案》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第一,用行政争议概念替代行政行为概念确定行政复议范围。其二,相关政府部门就针对其他部门的个案提供咨询意见缺乏正当性基础。尽管行政复议范围等同于行政诉讼范围,不能直接得出复议案件数量必然少于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结论,但是,这一做法无疑会造成行政复议受理案件范围的开放性不够,对行政复议实现主渠道定位构成一定障碍。第二,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在进行调解时,可以在诉请争议之外,对与诉请争议相关的申请人的实质诉求、关联民事争议等,一并进行调解,实现对涉案争议的一揽子、一次性化解,为行政复议机关实质化解行政争议采用合意终结模式提供法律依据。

具体建议如下:第一,确立直接言词原则,替代听取意见机制。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这种层层审阅批准方式的最大弊端是审理人员做不了决定,而作决定的人却并未亲临现场,导致审理与决定的分离。

《修订草案》规定了行政复议审理的两个基本程序,即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而在第四章第三节中进一步规定了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其中,最主要的是规定了一般程序的具体审理方式,即行政复议机构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方式,包括当面或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还对听证的审理方式作出规定。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可以确保案件审理更加公正客观。对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是否需要改造和优化,一直存在争议。从已公布的《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中,可以看出较多的修改,其中,对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作了进一步完善,尤其在审理方式方面,与以往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相比,行政复议审理方式有了较大改革,并作出进一步细化,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特点,这也是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机制要求的落实。

实际上,设置相对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保障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能够相对独立地行使行政复议调查、询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提出复议处理意见,也不失为一条增强复议公信力的可行之路。相较而言,听证程序就显得更为规范,更接近通常所说的一般程序的内容,只不过其仅适用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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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这种功能定位与以往实践中的情形有所不同,由重大案件的审理功能变为咨询功能。较为完整的审理程序,为行政复议案件的公正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次是误认为当下的这种制度设计更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效率,能更快地解决行政争议。而《修订草案》以第四章行政复议审理的专章形式规定了行政复议审理问题,包括一般规定、行政复议证据、一般程序、简易程序、行政复议附带审查5节24个条款。

其次,扩大了听证案件的范围。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申请人对复议过程缺乏充分参与以及由此对行政复议结果的不信任,导致复议后再次进行诉讼的情况更是司空见惯,从而使得行政复议制度并没能发挥解决行政纠纷的主渠道作用,相反,变成了浪费时间的多余环节,没有实现制度设计时的初衷。正如上文所分析的那样,在行政复议中,并没有一个完整而规范的一般程序,也就存在简易程序缺乏存在的基础以及操作问题。为此,必须在《修订草案》的基础上,对行政复议审理程序进行再优化,从根本上提高行政复议审理的效率。

而《修订草案》则改变了这种审理模式,不再以书面审理为主或为原则,而是规定了更为详细的审理程序,即使保留了书面这种审理方式,也主要将之放在简易程序中,且规定简易程序可以书面审理而非必须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三)落实谁审理谁负责的基本要求行政复议决定是否按照审理程序作出,不仅关系到审理程序价值能否得到发挥,更关系到复议决定的公正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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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行政复议法》修改在即。首先,一般程序的不规范导致简易程序设置缺乏必要性。

因此,应借鉴行政诉讼在查明事实方面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使之更加适合行政复议的现实需要,提高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从而将更多的行政争议纳入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和关键,必须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这是适应行政复议功能不断拓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查清案件事实和提高行政复议效率的需要。第三,真正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效率。然而,仍然存在需要进一步优化之处。在一般程序中,虽然规定了多种形式,包括当面听取、通过互联网听取、通过电话听取,可能还包括其他形式听取,但这种多而杂的听取意见形式并没有一般程序所具有的内容,显得较为随意,缺乏严肃性和规范性。尤其随着行政复议制度的实践深入,行政复议越来越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为此,要赋予行政复议机构必要的独立性,只有独立的纠纷解决机构,具有相对的独立地位,解决纠纷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他人的干预,其纠纷解决结果才会具有高度的可信任度和权威性。首先是受传统的制度设计理念的影响,认为行政复议是行政体制内的产物,应当更多具有行政性特点,而不能仿效司法化,甚至一度出现反司法化倾向。

其次,行政复议审理程序的具体内容较为丰富。而将听证程序作为一般程序的一个特例,显然与通常所理解的一般程序内涵有所差异,也不利于一般程序的构建。

一是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对少数案件的审理作用,即可以把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交由行政复议委员会来审理,而不是仅让其发挥咨询作用。二、《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对行政复议审理程序规定的不足尽管《修订草案》在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方面有较大进步,特别是在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设置方面,但其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这些不足如果不能得到有效克服,将影响行政复议功能的发挥,尤其是审理的一般程序以及由此而来的简易程序,更亟待完善和优化。

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公正客观,与是否查清事实及是否正确适用法律密切相关,而查明事实又是关键中的关键。《修订草案》虽然对审理程序进行了优化,但仍然无法实现查清案件事实的效果,其最大不足就是行政复议机构没有为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查清事实提供条件,如通过互联网或电话等方式听取意见只是行政复议机构单方接触当事人,而且即使所谓当面听取意见,也只是行政复议机构在听取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构陈述,而缺少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点的辩论,更何况行政复议机构听取意见时有可能是分别听取而非同时现场听取。综上,简易程序的设立,通常是为了解决一般程序审理中过于严谨、严格、繁琐等程序问题而对部分案件进行简化审理,像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在原有一般程序的基础上,缩减某些环节、压缩审理时间等。这里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修订草案》已增加了关于证据方面的条款,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以及复议机关的认证、调取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等,且明确证据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只有对一般程序作出科学的设计,尤其是通过当事人面对面的言词对抗,才能充分运用上述证据规则,并使得有关证据的条款落到实处,达到查清案件事实的目的和效果。

而且,到底采取何种形式听取意见,没有作出进一步规定,而是交由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情况作出选择,可以在当面互联网电话等形式中作出选择,实践中,行政复议机构一般更倾向选择最方便的形式来听取意见,由此存在程序的逃逸问题。最后,规定了听证的具体程序。

然而,与上述简易程序相比,《修订草案》在规定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时,却缺乏一个规范的一般程序作为前提条件,由此也产生了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有无设立必要的疑问,以及简易程序的内容是否适当的问题。程序的严谨性和规范性与否,不仅关系到审理结果的公正性,也关系到能否提升人们对行政复议的信任度和对结果的可接受性。

同时,要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相对独立性,为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作用的充分发挥奠定基础。关键词: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暂且不论该实施条例的规定是否超出了《行政复议法》的范围,是否属于越权解释,但无论如何,有了听证程序,也使得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一般程序虽然列出了多种审理形式,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言词对抗,其性质是一种介于书面审理与言词审理之间的状态,听取意见只是复议机构与当事人的接触,而不要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当面举证质证和辩论,并非查清事实真相的最佳方式;而且复议机构通过互联网和电话听取意见的方式属于背对背单方接触当事人的情形,在一定程度上不仅违背了不单方接触的程序原则,而且更有可能产生复议机构先入为主的问题。简易程序审理,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和一名记录员即可。如果审理程序只是走过场而没有实质意义,就会使得程序成为空转。

而且,实践表明,书面审理并不一定就能提高复议效率,将其与简易程序相联系,显然缺乏科学依据。正如有学者所言,如果仍然切断当事人之间相互交涉的可能,随之而来的暗箱操作将会从根本上毁灭公众对行政复议制度的信心,由此,也将使得行政复议制度越来越萎缩。

所谓书面审理,就是复议人员通过看材料的方式作出复议判断和决定,主要是审查申请书及所附证据,答复书及所附的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第三人提供的有关书面意见及书面材料。具体而言,《修订草案》在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中的突出亮点体现为以下方面。

内容提要:正在讨论中的《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在审理程序方面有了较大完善,设置了较为完整的审理程序、丰富了听证程序内容、引入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功能。四、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再优化的具体路径对行政复议审理程序的优化,最关键的是对《修订草案》中一般审理程序的改造和再优化,吸收司法案件审理的优点,着重以查清案件事实为中心,将一般程序优化为规范的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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